(2017)闽0583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洪其坤与吴惠玲、徐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其坤,吴惠玲,徐加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631号原告洪其坤,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惠玲,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徐加星,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其坤与被告吴惠玲、徐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其坤与被告吴惠玲、徐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其坤以双方欲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洪其坤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其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洪其坤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芳速录员 赖永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