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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诉被告刘福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刘福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23号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街道办金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0549N。负责人:黄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丙会,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福洲,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刘福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