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虎岳、任正华等与刘占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虎岳,任正华,刘占永,杜彩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592号原告:董虎岳,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任正华,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刘占永,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杜彩霞,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董虎岳、任正华与被告刘占永、杜彩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董虎岳、任正华撤回对被告刘占永、杜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虎岳、任正华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