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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海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海容,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龚隽,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海容,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王晓辉,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作出的(2015)东红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刘海容、王晓辉偿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5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8640.92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律师费17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2460元、执行费669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容、王晓辉银行存款459540.9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刘海容、王晓辉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