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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郭晓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276号本院对原告郭晓燕与被告郭超善、张雪琴、郭恒、郭俊康、郭红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尾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尾部补正为:“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刘 建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宇”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刘 建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