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郭晓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276号本院对原告郭晓燕与被告郭超善、张雪琴、郭恒、郭俊康、郭红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尾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尾部补正为:“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刘 建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宇”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刘 建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