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全,孙英英,刘建臣,霍春华,刘书田,陈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书全,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孙英英,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建臣,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霍春华,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书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陈爱东,女,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书全、孙英英、刘建臣、霍春华、刘书田、陈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