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党永平与王建明、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永平,王建明,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党永平,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建明,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郑玉梅,系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系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梁生科,系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永平与王建明、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党永平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党永平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党永平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党永平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