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雄诉被申请人曾广才、宁华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雄,曾广才,宁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21号申请人:杨雄,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长塘社区宏发小区7-301。被申请人:曾广才,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电工路1号华雅花园C区15栋4单元100402。被申请人:宁华贞,女,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电工路1号华雅花园C区15栋4单元10040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雄诉被申请人曾广才、宁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广才、宁华贞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悠自愿以其名下湘C131**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广才、宁华贞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悠名下湘C131**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