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大志、陈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大志,陈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142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罗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黄大志,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毛田镇。被告:陈志雄,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系黄大志妻子。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大志、陈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大志、陈志雄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财产保全费278元,共计500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人民陪审员 万伯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