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晓华与蒋键巍、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华,蒋键巍,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464号原告:俞晓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蒋键巍,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杰,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晓华与被告蒋键巍、王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晓华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晓华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