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全香与高有婵、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香,高有婵,周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01号原告:王全香,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有婵,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周志军,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全香诉被告高有婵、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全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全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全香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罗嘉萍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