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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王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王子康,金明花,盛建军,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横峰土管所),组织机构代码:79205687-X。法定代表人潘丹平。被执行人王子康,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明花,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盛建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莞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290555-4。法定代表人王子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与王子康、金明花、盛建军、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的(2016)浙108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子康、金明花、盛建军、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人民币2039890.92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8119元、申请执行费230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以(2016)浙1081民初8863号案件查封了王子康、金明花共同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横峰街道莞渭陈村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同时查封了盛建军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牧横路西侧二环路南侧的房屋,因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另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在本院执行,故本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统一执行。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至国土部门对不动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有坐落在温岭市工业城1号路东侧的房地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评估后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卖款为人民币31366000元。在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1081破申5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后执行财产应交破产管理人处理,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