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赵俊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赵俊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278号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与开元大道交汇口。负责人:刘宝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勇,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赵俊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笑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