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鹏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鹏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鹏杰,又名郝杰,曾用名郝木顺,男,生于1983年8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槐树关镇万岭村*组。2009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2年9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鹏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陕07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郝鹏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郝鹏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鹏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郝鹏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鹏杰撤回上诉。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军林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代理审判员  李思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