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昌亮与刘益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亮,刘益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658号原告:徐昌亮,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刘益万,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布衣族,居民,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亮与被告刘益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昌亮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00元,依法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徐昌亮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农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