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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胜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朱胜奎,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章雅娟,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红华,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委托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红华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51A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31058695,车架号为LE4FTL8A78L015311,座位∕排量为5座∕2496ml,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173770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08年11月24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该车辆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价格评估。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评报字(2017年)第051801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104066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何坚(公民身份号码)以1690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红华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51A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16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何坚(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何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坚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