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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岳平、陈家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岳平,陈家琪,柴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夏岳平,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陈家琪,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柴燕云,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892号夏岳平与陈家琪、柴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家琪、柴燕云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岳平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岳平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