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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立国、杭州红呈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立国,杭州红呈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立国,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台州市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红呈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内。上诉人梁立国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红呈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立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梁立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立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梁立国负担。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何敏军审 判 员 胡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