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盖某1与盖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1,盖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13号原告盖某1,男,201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法定代理人梁兆明,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盖某2,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诉被告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文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贾洪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妮-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