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建华、刘玉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建华,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91号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淼,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澜波,男。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谢建华,男。被申请人:刘玉红,女。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建华、刘玉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谢建华、刘玉红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谢建华名下的土地予以查封,保全总金额为5900000元。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建华、刘玉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谢建华、刘玉红所有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谢建华名下的土地,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以上保全金额以59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