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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铁柱、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铁柱,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保成,贾东生,王成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铁柱,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太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城县裕州南路***号。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社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保成,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审被告:贾东生,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审被告:王成立,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吕铁柱因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保成、贾东生、王成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铁柱收到一审法院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铁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