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村民小组、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村民小组等与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村民小组,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村民小组,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包包村民小组,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盘水市人民政府,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下寨村民小组,卢启国,卢启荣,卢启华,卢启明,唐天荣,唐天福,邓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42号原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村民小组,住所地:六盘水市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组。代表人:陈开应,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村民小组,住所地:六盘水市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组。代表人:付召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包包村民小组,住所地:六盘水市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包包组。代表人:邓红友,村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法,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14663。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法定代表人:方裕谦,系该特区区长。被告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六盘水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市市长。第三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下寨村民小组。代表人:陈开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卢启国,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六枝特区,第三人:卢启荣,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六枝特区,第三人:卢启华,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六枝特区,第三人:卢启明,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六枝特区,第三人:唐天荣,男,1958年5月9日出生,住六枝特区,第三人:唐天福,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六枝特区,第三人:邓仁红,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六枝特区关寨镇郎树根村大冲头组,身份证号码:520203198411204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村民小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村民小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包包村民小组诉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下寨村民小组、卢启国、卢启荣、卢启华、卢启明、唐天荣、唐天福、邓仁红撤销颁证一案。三原告在2017年7月11日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被告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村民小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村民小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包包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中间村民小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大房村民小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包包村民小组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审 判 长  刘春雷审 判 员  范玉清人民陪审员  黄仙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苏 春书 记 员  耿凤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