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建荣、陈小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荣,陈小除,苏苗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钱建荣。被执行人:陈小除。被执行人:苏苗彩。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钱建荣与被执行人陈小除、苏苗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小除、苏苗彩支付执行款153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拘留一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发送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