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崇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崇伍,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瑞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崇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崇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崇伍至瑞安市玉海街道××路××号××豆浆店后门,踹门入内,从店内收银台处的钱箱及抽屉内窃取人民币纸币及硬币2000余元。被告人朱崇伍于2017年4月2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崇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要求赔偿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崇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崇伍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崇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崇伍退赔被害人杨阿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