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雷玉华与郑金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华,郑金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80号原告:雷玉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国,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花,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玉华诉被告郑金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原告经过慎重考虑以私下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金花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雷玉华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