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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雷玉华与郑金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华,郑金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80号原告:雷玉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国,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花,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玉华诉被告郑金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原告经过慎重考虑以私下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金花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雷玉华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