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芙蓉、王琦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芙蓉,王琦,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李芙蓉,女,1938年8月2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琦,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原告李芙蓉之子。申请执行人:王琦,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原告李芙蓉之子。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朋礼,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卫阳,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芙蓉、王琦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分别向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赔偿43875.2元,并承担受理费14500.8元及执行费1259元,以上合计59635元,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槐林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96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