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项金庆与吴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金庆,吴国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356号原告项金庆。委托代理人唐胜敏。被告吴国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金庆诉被告吴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项金庆自愿申请撤回对吴国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金庆撤回对吴国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项金庆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褚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