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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项金庆与吴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金庆,吴国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356号原告项金庆。委托代理人唐胜敏。被告吴国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金庆诉被告吴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项金庆自愿申请撤回对吴国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金庆撤回对吴国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项金庆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褚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