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育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育政(曾用名:李宇征),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陵县。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育政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育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李育政在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与南二环转盘西南角炉石网咖内,见被害人王某正在睡觉,遂在王某衣服及所坐沙发左侧缝隙内翻找财物,网管发现并报警,李育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监控视频、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育政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吉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育政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育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育政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育政认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育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