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椿生、王步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椿生,王步松,欧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79号申请人:刘椿生,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步松,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欧霖,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现住上杭县。在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刘椿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步松、欧霖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0328.78元。查明:2017年1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椿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步松、欧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旻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