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郝振河与郭百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河,郭百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2525号原告郝振河。被告郭百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振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振河撤回起诉。诉讼费6300元由原告郝振河承担。审判员 邵罗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佳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