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智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智晴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智晴,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衡水市。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国锋、郑宁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智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智晴及辩护人马国锋、郑宁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智晴自2016年下半年起在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东民生胡同北侧一门店经营夫妻保健品,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宋智晴多次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美国黄金玛卡”、“美国虎王”、“美国悍马”、“MACA”等速效壮阳保健品并在其店内销售。2017年3月19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在该店西北角衣柜内查获18种共计34盒(瓶)壮阳药。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扣押送检的“美国黄金玛卡”、“美国虎王”、“阴茎增大”、“MACA”等14种口服速效壮阳保健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其中“阴茎增大”、“MACA”两种保健食品中同时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案发后,宋智晴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款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智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的证人倪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智晴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归案后,被告人宋智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考虑到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保健品销售未遂,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智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宋智晴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保健品三十四盒(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负责处理。四、禁止被告人宋智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