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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川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川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川,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4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辩护人李玲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徐文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川及辩护人李玲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川来到开封市公安局,声称要反映问题。值班门卫让其天亮后再来反映,马川不同意,随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冲撞开封市公安局的电动伸缩大��,先后撞击两次,致使大门损坏。门卫报警后,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马川抓获。后经价格鉴定,大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川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川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川不具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马川因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不存在刻意追求毁坏开封市公安局财物的目的,因而马川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且开封汴京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是在案发后立即做出的,而是在马川住院治疗且病情稳定后的23天受理的委托,该鉴定结果不客观且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被告人马川毁坏财物的价值不清,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没有价格鉴定的资质、该认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及鉴定人资格的相关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依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川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来到开封市公安局,声称有人威胁其生命,要反映问题。值班门卫让其天亮后再来反映,马川不同意,随即驾驶该车冲撞开封市公安局的电动伸缩大门,先后撞击两次,致使大门损坏。门卫报警后,开封市公安局���桥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马川抓获。后经价格认定,大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200元。另查明,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川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被告人马川在本案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破案材料、物品损害证明、合同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住院病历、结案报告、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马川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刻录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川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川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开封汴京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是在案发后立即做出的,而是在马川住院治疗且病情稳定后的23天受理的委托,该鉴定结果不客观且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川病历显示案发时意识清楚,但因患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受疾病状态的影响,同时又有现实矛盾为诱因,其作案为混合性动机,被告人马川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均有明显消弱,鉴定机关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对被告人马川在本案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没有价格鉴定的资质、该认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及鉴定人资格的相关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依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机构,适用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合法有效的,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玉宏审 判 员  肖立新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