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仇某1与仇某2、仇某3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某1,仇某2,仇某3,仇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50号原告:仇某1,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仇某2,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仇某3,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仇某4,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仇某1与被告仇某2、仇某3、仇某4继承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本案被告仇某3的妻子朱荣生原系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审理中发现被继承人陆筱云的抚恤金系朱荣生领取,被继承人仇鸿魁生前名下账户有款项转账至朱荣生名下的情况,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本案被告仇某3的妻子朱荣生原系京口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京口区人民法院据此报请指定管辖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