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与洪祥英、田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洪祥英,田德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768号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宜路175号。负责人:祝波,行长。被告:洪祥英,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田德富,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与被告洪祥英、田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