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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素梅诉被告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席随刚;被告夏立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素梅,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席随刚,夏立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947号原告:崔素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马,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颜军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席随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立昌,男,汉族。负责人:孙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丽,该公司员工。原告崔素梅诉被告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席随刚、被告夏立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崔素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协商同意待原告伤残鉴定后一并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素梅因该起事故受伤,现阶段无法做出伤残鉴定,现原告就该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条件完毕时再行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