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陶希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龙,陶希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966号原告:张建龙,男性,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陶希望,男性,成年,汉族。原告张建龙与被告陶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建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建龙负担。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琬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