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334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334号原告: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河北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戚彦芹。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2720元(原告已预交5441元,由原告淮安正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衡永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