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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锋、湖州达昌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锋,湖州达昌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锋,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达昌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彩凤路468号。上诉人田锋因与被上诉人湖州达昌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锋以与达昌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田锋以与被上诉人达昌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为由所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3元由上诉人田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惠明审 判 员  蔡青松代理审判员  黄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步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