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与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732号原告张慧,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被告陈东,男,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慧诉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0日,被告陈东以其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张慧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