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姜金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金成,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金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金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5月7日晚10时许,姜金成驾驶小型轿车到其朋友全某某居住的宿舍内吃夜宵,期间姜金成饮用了啤酒。次日凌晨4时许,吃完夜宵的姜金成独自一人驾驶小型轿车从宿舍楼下出发,沿西区动力站经苏铁中路向清香坪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区苏铁中路天下购物超市路段时,姜金成因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地点,对姜金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嘴里有酒气呼出,便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姜金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4mg/100ml。民警随即将姜金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姜金成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金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姜金成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金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姜金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姜金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姜金成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对姜金成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姜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姜金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照相;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全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金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金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姜金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姜金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姜金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姜金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金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