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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春与被告段光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春,段光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17号原告:宋小春,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段光贤,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春诉被告段光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春以已与被告段光贤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宋小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强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