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春与被告段光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春,段光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17号原告:宋小春,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段光贤,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春诉被告段光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春以已与被告段光贤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宋小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强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