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彩玲被执行人周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玲,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592号申请人王彩玲。被执行人周凯。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彩玲与被执行人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2000元及利息1638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920元、公告费600元以及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联络方式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22号5号楼2单元1101户的抵押房产暂不具有执行条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