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雷与张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雷,张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87号原告:陈志雷,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象山县。被告:张争辉,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志雷与被告张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雷撤回对被告张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雷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