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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雷与张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雷,张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87号原告:陈志雷,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象山县。被告:张争辉,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志雷与被告张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雷撤回对被告张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雷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