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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光、赵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光,赵晓娜,王峰,郑州良友科技有限公司,白天军,赵秋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484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山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7761553-6。法定代表人:毛枰钢,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腾飞,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君君,女,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光,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赵晓娜,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峰,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郑州良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天军,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赵秋芬,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晓光、赵晓娜、王峰、郑州良友科技有限公司、白天军、赵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峰、白天军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登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23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令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