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陈洪义与刘晓红、尉长文、李永贺、周立伟、吉树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甲,尉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甲,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尉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周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吉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甲、尉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尉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504,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凤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