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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俊发与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发,赵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708号原告:杨俊发,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赵金辉,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发诉被告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俊发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