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俊发与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发,赵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708号原告:杨俊发,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赵金辉,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发诉被告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俊发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