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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席海珊与蒲鹤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海珊,蒲鹤章,南京英特利钛星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初1367号原告:席海珊,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若洵,江苏林若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鹤章,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新竹县。第三人:南京英特利钛星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6幢611室。法定代表人:蒲鹤章,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原告席海珊与被告蒲鹤章、第三人南京英特利钛星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利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蒲鹤章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英特利公司代持全部股权过户至席海珊名下。蒲鹤章确认2014年已收到席海珊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案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下略写)注册资金,席海珊无需向蒲鹤章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英特利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席海珊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席海珊承担。二、蒲鹤章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日将英特利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银行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交付席海珊,蒲鹤章配合席海珊、英特利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三、席海珊放弃对蒲鹤章控制英特利公司期间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但蒲鹤章如未按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席海珊有权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6元减半收取116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3元,由席海珊负担。五、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三方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