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危可强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可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329号原告:危可强,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陈晓钦,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危可强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危可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可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危可强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