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危可强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可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329号原告:危可强,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陈晓钦,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危可强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危可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可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危可强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