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冬冬与任冬冬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任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保50号申请人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建设路1027号。法定代表人邹兵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任冬冬,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冬冬因拍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冬冬名下的堆放在安乡“天洁纸业”厂区价值340万元的芦苇予以查封。申请人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查明,被申请人任冬冬在安乡“天洁纸业”厂区内堆放有芦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冬冬堆放在安乡“天洁纸业”厂区内价值为340万元的芦苇;被申请人任冬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芦苇。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芦苇,不得对被查封芦苇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迪松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