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月英、甘超仍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月英,甘超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韦月英,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经常居住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甘超仍,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扶绥县造纸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韦月英与甘超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扶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划扣被执行人甘超仍银行存款3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件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1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政审判员 唐光席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仁彪 百度搜索“”